首頁 > 最新新聞 > 能源管理法修法 工總提三大建議/冀循序漸進

能源管理法修法 工總提三大建議/冀循序漸進

2026/08/04 2

MoneyDJ新聞 2026-08-03 11:28:54 新聞中心 發佈

立法院目前正排審能源管理法修正草案,明定能源用戶所簽訂用電契約,契約容量達一定容量者,應於一定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工總今(3)日對此提出三項建議,修正草案要求設置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應僅適用於擴廠或新設投資案,且宜循序漸進,待技術成熟後,再要求用電大戶設置儲能設備,同時也建議要讓企業有更多元的替代解決方式。

依照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及子法規定,5MW以上用電大戶,須履行建置契約容量10%的再生能源義務。而立法院目前正排審能源管理法修正草案,其中第10條增訂第4項規定,明定能源用戶所簽訂用電契約,契約容量達一定容量者,應於一定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目的是提升能源用戶的能源自給能力,降低對電網過度依賴。

工總表示,此項修正條文一旦通過,如門檻依然是強制5MW以上用電大戶設置自有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估約400多家半導體、光電、鋼鐵、石化及AI資料中心將受到影響。鑑於此次能源管理法修正攸關產業發展甚鉅,工總彙整產業公會意見,提供立法院作為修法討論時參考。

首先,工總指出,依內政部建築物設定太陽光電發電裝置標準,規定超過一定規模「新建、增建或改建」新建築屋頂才須建置太陽光電板;由於事業單位既有廠區沒有足夠的空間設置儲能及發電設備,加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建議修正草案要求設置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應僅適用於擴廠或新設投資案。

第二,由於目前儲能設備尚有安全疑慮,且保險公司多拒保儲能設備,認為安全性與技術風險仍未獲認可。因此,工總認為,宜循序漸進,待技術成熟後,再要求用電大戶設置儲能設備,建議將自用發電裝置「及」儲能裝置修改為「或」,給予企業選擇彈性。

第三,除了設置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外,一併建議納入「替代方案」文字,如繳納代金、購買再生能源憑證及「需量競價與需量反應」等非裝置性方案,讓企業有更多元的替代解決方式。

綜合上述三點意見,產業界建議能源管理法第10條第4項文字修正為:「新設能源用戶所簽訂之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達一定容量者,應於一定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自用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其他替代方案」,既可達到降低對電網過度依賴,也能兼顧產業發展。

工總表示,何謂用電大戶、一定期限與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其他替代方案,未來經濟部訂定子法時,應與產業界充分溝通,排除經營實務窒礙難行的問題,以降低對產業發展與營運的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