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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Z為何在意吉爾吉斯?速覽該國加密稅收與監管制度

2025/05/14 4
  • 2 稅收政策
    • 2.1 稅制概況
    • 2.2 加密稅收政策和最新動態
  • 3 加密資產監管動態
    • 3.1 加密資產監管政策
    • 3.2 當地加密行業最新動態
  • 4 總結與展望
  • 1 引言

    繼 4 月初吉爾吉斯國家投資署與與幣安共同創辦人趙長鵬(CZ)簽署諒解備忘錄,準備就加密資產和區塊鏈技術展開合作以來,吉爾吉斯政府與 CZ 互動頻繁。5 月 5 日,CZ 在社交媒體晒出 「888BNB」 的當地車牌,並配文稱讚。與該動態同期的是,吉爾吉斯總統釋出會見 CZ 的推文,並邀請 CZ 加入國家加密委員會,CZ 則建議吉爾吉斯將 BNB 和 BTC 納入國家加密貨幣儲備。那麼,CZ 為何如此中意吉爾吉斯?該國涉及加密資產的稅收與監管制度又有哪些特點?本文將為您揭曉答案。

    1.1 國家概況

    吉爾吉斯共和國(英語:Kyrgyz Republic,簡稱 「吉爾吉斯」),位於中亞東北部,地處亞洲中部、西歐和東亞的連線點,首都是比什凱克(Bishkek)。吉爾吉斯的國語為吉爾吉斯語,官方語言為俄語。貨幣為吉爾吉斯索姆(簡稱 「索姆」)。吉爾吉斯近年來在加密資產領域的進展顯著,積極制定加密資產法規,支援數位技術和區塊鏈生態系統的發展,是中亞地區數位資產監管和市場規模發展的領導者和加密行業核心區域。

    1.2 加密資產的定性

    根據吉爾吉斯《虛擬資產法》的定義,虛擬資產是一組電子數位形式的資料,具有價值,是價值的數位表達和證明財產或非財產權利的手段,使用分散式帳本技術或類似技術建立、儲存和流通,而不是貨幣單位(貨幣)、支付手段和證券。加密資產則是虛擬資產的一種。

    2 稅收政策

    2.1 稅制概況

    吉爾吉斯的法律體系是建立在前蘇聯共和國法律的框架內發展起來的,在許多方面,它與俄羅斯聯邦和其他前蘇聯共和國的法律制度也有相似之處。總體來說,其法律體系可分為四個層級:憲法性法律、法典、法律和法規。吉爾吉斯獨立後,其法律體系經過進一步的修訂和完善,已頒佈新《憲法》《民法》《對外貿易法》《稅法》《投資法》等涵蓋各領域的一系列法律。

    具體到稅務方面,吉爾吉斯稅務機關根據《吉爾吉斯稅法典》(Kyrgyzstan Tax Code,以下簡稱《稅法典》)中的稅收徵收和管理程式對納稅人進行管理,納稅人也應當遵從稅法典的各項要求並依法履行自身的納稅義務。吉爾吉斯的稅收主要由所得稅、流轉稅和其他小稅種組成,包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銷售稅、消費稅、地下資源使用稅等中央稅收,以及財產稅和土地稅等地方稅收。另外,《稅法典》還引入多種稅收制度,包括基於單一稅種的簡化稅制、數位貨幣挖礦稅、電商稅、娛樂稅、經營執照特殊稅、特別貿易區經營稅、自由經濟區特殊稅制和高科技園區特殊稅制。

    企業所得稅:1)居民企業。依照吉爾吉斯法律成立和註冊登記的法人實體和個體經營者,即為吉爾吉斯的居民實體(包括居民企業和非企業性質的單位、機構和組織等)。合夥企業在吉爾吉斯法律中屬於透明實體,從合夥企業獲得的利潤視為該企業參與方的利潤,合夥企業本身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徵收範圍為其在全球範圍內取得的年度總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經濟特區通常會提供降低企業稅負的優惠政策和實行自由貨幣管理制度。但會根據企業所在地,另外按照收入的 0.1% 至 2% 收取一項特殊的激勵費用。吉爾吉斯對滿足條件的創新技術園區的居民企業免徵企業所得稅。2)非居民企業。按照外國法律成立的企業,以及需要在吉爾吉斯註冊登記為個體經營者的非居民個人,為吉爾吉斯的稅收非居民企業。具體包括在吉爾吉斯設立有常設機構的非居民企業,以及雖未在吉爾吉斯設立常設機構,但有來源於吉爾吉斯收入的非居民企業。徵收範圍為其來源於吉爾吉斯的所得。

    個人所得稅:1)居民納稅人。在任何連續 12 個月內,在吉爾吉斯居住達到或超過 183 天的任何個人為吉爾吉斯的居民納稅人。在境外為吉爾吉斯執行公務的個人也被視為吉爾吉斯居民納稅人。擁有吉爾吉斯國籍的人以及吉爾吉斯的居民納稅人中取得吉爾吉斯永久居住權或歸僑證的外國公民應就其取得的來源於全球的收入,在吉爾吉斯繳納個人所得稅。而滿足居民納稅人判定標準的個人,如果沒有吉爾吉斯國籍,也沒有取得永久居住權或歸僑證,則僅就其來源於吉爾吉斯的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個體經營者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應繳納企業所得稅。2)非居民納稅人。在任意連續 12 個月內,在吉爾吉斯居住未達到 183 天的個人為吉爾吉斯的非居民納稅人。非居民納稅人應就其來源於吉爾吉斯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包括在吉爾吉斯境內銷售應稅貨物、提供應稅服務的企業和個人;進口應稅貨物的企業;在吉爾吉斯境內提供勞務、服務以及以電子形式提供服務(包括向吉爾吉斯居民個人提供電商服務)的外國企業。根據稅法規定,除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外,在吉爾吉斯境內銷售增值稅應稅貨物和提供應稅服務及勞務都需要繳納增值稅。與此同時,進口應稅貨物也需要繳納增值稅,其計稅依據為進口貨物的海關完稅價格。出售加密財產無需繳納增值稅。

    基於單一稅種的簡化稅:自 2024 年 1 月起,3,000 萬索姆的收入上限被取消,除少數行業實體仍不能申請適用基於單一稅種的簡化稅制外,任何個體經營者和企業(在吉爾吉斯沒有設立常設機構的外國企業除外)納稅人都可申請適用。單一稅的計稅依據通常為銷售收入,從事特殊業務型別的納稅人計稅依據有特殊規定。

    特殊稅制稅收優惠:1)自由經濟區特殊稅制。在自由經濟區註冊的納稅人適用自由經濟區特殊稅制。除一些特殊情況外,適用自由經濟區特殊稅制的納稅人被免除所有稅款的納稅義務,只需履行繳納社會保障繳款的義務。自由經濟區特殊稅制不增加新的納稅義務,因此該稅制本身不涉及納稅申報和繳納。2)高科技園區特殊稅制。在高科技園區註冊的納稅人適用高科技園區特殊稅制。高科技園區納稅人被免除企業所得稅、銷售稅和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但其他稅種的納稅義務仍需按照一般規定履行。高科技園區特殊稅制同樣不增加新的納稅義務,因此該稅制本身不涉及納稅申報和繳納。

    總體而言,為了更好地促進經濟發展,吉爾吉斯在稅收管理上不斷簡化稅制,優化稅收結構,引入數位化工具,以建立更加高效、公正的稅收體系,提升稅收的透明度和合規性。

    2.2 加密稅收政策和最新動態

    根據 2020 年 8 月 1 日釋出的政府法令,吉爾吉斯針對在加密資產領域挖礦開展業務的實體實行了特殊的稅收制度,開徵加密挖礦稅。《稅法典》規定,對於使用軟體和硬體執行計算操作挖礦活動的公司和個人,應支付加密挖礦稅而非所得稅。納稅人應在稅務登記地向稅務機關提交作為挖礦稅納稅人的申請。加密挖礦稅的徵稅基數應為挖礦過程中消耗的電力的應計金額,包括增值稅和營業稅,稅率定為 15%。

    出售加密資產超過其購買成本的超額收益金額,以及無償獲得的加密資產的價值,都是納稅人年度總收入的構成部分,則需要按規定繳納所得稅。其中,該國對出售加密資產的定義為:將加密資產兌換為本國或外國貨幣。一種加密資產與另一種加密資產的交換不被視為出售。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 10%。

    在吉爾吉斯銷售加密資產不徵收增值稅。但銷售免徵增值稅的貨物、工程、服務時,貿易活動和生產部門繳納 2% 銷售稅,其餘則收取 3% 的銷售稅。根據伊斯蘭金融的規定,在出售股票、組織權益、貨幣、加密資產、固定資產、貨物時,稅基為出售所得減去購置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2024 年 10 月 15 日,吉爾吉斯經濟和商業部金融市場監督管理局宣佈開始就吉爾吉斯內閣《關於修改吉爾吉斯共和國政府 2019 年 4 月 15 日第 159 號《關於批准國家稅率》決議》的立法監管和徵求相關方建議進行討論。目的是通過提高非銀行金融領域經營企業(如加密資產交易所運營商、保險機構、證券市場專業參與者、典當行以及從事加密資產挖礦的組織)的國家稅率,確保國家的非稅收收入。尤其是通過對加密資產、保險公司和證券等高風險行業參與者徵收更高的稅款來提高金融穩定性。

    3 加密資產監管動態

    3.1 加密資產監管政策

    2022 年,吉爾吉斯通過了《虛擬資產法》,為加密資產的建立、發行、儲存及流通奠定了監管基礎。促進了吉爾吉斯加密資產行業的蓬勃發展,憑藉其對加密資產和區塊鏈的積極態度在中亞國家中而脫穎而出。《虛擬資產法》明確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VASPs)許可證制度,由國家金融市場監管服務局統一監管。這使得服務提供商能夠輕鬆進入市場,監管機構也能夠更好地進行監管。截至 2025 年 1 月 31 日,金融監管局已頒發 144 張加密資產服務商經營許可證,在頒發的許可證總數中,8 個許可證頒發給了加密資產交易運營商,其餘 138 個許可證頒發給了加密資產交易所運營商。

    2025 年 1 月 10 日,為提高加密資產服務商的效率,通過了 2024 年 12 月 31 日第 823 號吉爾吉斯共和國內閣部長會議決議《關於修改吉爾吉斯共和國內閣在虛擬資產流通領域某些決議》。主要變化包括:一、提高對加密資產交易運營商的要求。包括對客戶的身份識別和驗證、交易所規則的公佈、受益所有人聲譽的驗證等提出了要求;禁止通過無牌照的運營商進行交易,並使用保密性更高的加密資產錢包;對交易加密資產的運營商的最低授權資本提出了 2,000,000 個計算指標的要求。二、加密資產交易所運營商的活動要求。引入了核實受益所有人聲譽、進行年度審計和通知授權機構變更的要求;禁止使用外國金融機構的預付卡以及向線上賭場和去中心化系統的地址轉移加密資產;加密資產交易所運營商的最低授權資本設定為 1,000,000 計算指標。三、加密資產發行監管規定發生變化。排除了發行人通過私募方式發行加密資產的可能性;已確定提名外幣加密資產發行人的可能性。

    自 2022 年《虛擬資產法》為加密活動建立了明確的法律框架以來,吉爾吉斯還陸續通過推動將加密銀行技術納入其銀行系統、數位支付和金融法規等活動,表明了其對加密行業的積極準備和開放姿態。2024 年 10 月,吉爾吉斯經濟部發起並向議會提交了一項關於在吉爾吉斯建立加密銀行的法案。該法案提出對現行加密資產立法進行修改,要求加密銀行需為在吉爾吉斯境內註冊的法人實體,根據吉爾吉斯《銀行和銀行活動法》頒發的許可證,提供一種或多種與加密資產相關的銀行服務。獲得許可證後,加密銀行有權開展本法規定的任何型別的數位資產相關活動,無需獲得額外的許可證。加密銀行不需要單獨的許可證即可開展銀行業務。建立加密銀行將確保使用者權益得到保護,從而降低欺詐和資金未經授權訪問的風險。加密銀行還將成為智慧合約、DeFi 等新金融技術的實施平臺,助力金融體系的現代化。

    值得注意的是,2025 年 2 月,吉爾吉斯經濟和商業部金融市場監管局宣佈開始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活動的法律監管進行討論並收集相關方的建議。監管加密資產市場的總體方針為確保透明度、安全性和對市場參與者的保護。擬議的法規將涉及修改和修訂監管行為的規範,以使法律框架適應加密資產市場的發展動態,並為加密資產市場的參與者創造更加清晰、穩定的法律環境。並促進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建立內部控制。這預示著吉爾吉斯將推出更加嚴格的監管政策,以進一步提高加密資產交易的透明度。擬議法規的出臺也將有助於,打擊恐怖主義融資和洗錢,並提高其運營效率。

    3.2 當地加密行業最新動態

    吉爾吉斯財政部建立了第一個國家加密資產交易所 Coin National Exchange,是中亞首個設立國家加密資產交易所的國家。該交易所於 2024 年 12 月 30 日正式進入司法部登記冊,主要業務是金融市場管理。吉爾吉斯證券交易所、BTS 交易所、EVDE 通用交易所和許多加密資產交易所目前都屬於這一類別。根據財政部檔案顯示,從共和國預算中撥款 1 億 KGS 作為 Coin National Exchange 的初始授權資本。

    為了繼續鞏固作為區域加密中心的地位,吉爾吉斯積極支援穩定幣的發展。2025 年 4 月,吉爾吉斯公司 Old Vector 發行了一種與俄羅斯盧布掛鉤的穩定幣 A7A5,與俄羅斯盧布保持 1:1 的掛鉤。A7A5 是根據吉爾吉斯新通過的加密法規發行的,並得到政府的支援。根據官方白皮書,該專案儲備金報告每週更新一次,獨立公司每季度進行一次外部審計,確保充分的問責制和信任。A7A5 從利息收入中產生收入,並在每天收到銀行存款資金時自動將 50% 的收入分配給所有通證持有者,持有者無需執行任何作即可接收這些分配。

    在穩定幣和 CBDC 方面,此前吉爾吉斯推出了與黃金和美元掛鉤的穩定幣 Gold Dollar(USDKG)。與其他穩定幣不同,USDKG 是一種 1:1 美元錨定、黃金支援的穩定幣,該國財政部的角色僅限於提供黃金儲備。其餘的開發、審計和維護都由私營公司和個人完成。這一舉措或將更好地促進加密生態系統的規範透明,實現基礎設施現代化,促進跨境貿易,並吸引國際投資。此外,今年 4 月中旬,吉爾吉斯總統還簽署了賦予 「數位索姆」 合法地位的法案,而如果吉爾吉斯最終決定發行 CBDC,那麼數位索姆將成為該國的法定貨幣。

    4 總結與展望

    吉爾吉斯積極推進加密行業發展,注重優化加密資產的稅收政策,明確的稅收制度和具有競爭力的稅率,不僅提升了吉爾吉斯在全球加密資產市場中的吸引力,也為投資者和市場參與者創造了穩定和有利的經營條件。同時,無論是此前的監管改革還是與 CZ 的頻繁互動,都表現出吉爾吉斯對加密資產的友好態度。我們相信,在全球加密資產行業快速增長的背景下,吉爾吉斯的相關稅收和監管制度將有助於其在加密資產領域創造競爭優勢,特別是隨著該國加密銀行、國家交易所和穩定幣的發展,吉爾吉斯加密資產將與傳統金融體系進一步結合,推動該國乃至中亞地區創新基礎設施的開發以及整體行業的蓬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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