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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公布最新加密稅務公布《落實歐盟 DAC8 法令》,詳細內容與監管分析

2026/01/12 2
  • 4 結語
  • 作為歐盟 DAC8 指令的國內法轉化與實施檔案,該法令增設《加密資產稅務透明法》(Kryptowerte-Steuertransparenz-Gesetz,KStTG),確立對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的申報義務及與稅務機關自動交換資訊的制度框架;並對多部現有法律作配套修訂,銜接申報、交換、程式與管理規則。法令自公布次日起生效,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應將 2026 年作為首個報告期間,在 2027 年 7 月 31 日的法定截止日前向主管機關報送資訊。

    長期以來,德國在加密資產治理上呈現出相對務實的路徑:一方面保持對技術創新與市場發展的包容空間,另一方面透過金融監管、反洗錢與稅務透明度工具持續加強制度性約束。隨著 DAC8 在德國完成國內法轉化並進入首個報告期,加密資產活動將更系統地被納入稅務機關可獲取、可校驗、可交換的資料體系之中。

    在前述背景下,本文將首先概述德國當前的監管格局與主管部門分工,聚焦關鍵規則及其對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的影響;繼而轉入稅制層面,敘述德國現行稅種框架下加密交易與鏈上活動的課稅路徑,重點討論應稅事件識別、成本基礎與收益計算口徑以及稅率歸屬邏輯。

    2 德國加密監管體系概覽

    德國的加密監管並非由單一特設機構統管,而是以多機關分工協同的方式執行:

    在金融監管側,德國以 BaFin 為核心,在歐盟 MiCAR 框架下,對加密資產服務的准入與合規要求落地執行,並出臺若干指引細化服務型別、許可義務與例外邊界;與此同時,德國在 MiCAR 之前已將部分加密相關業務納入傳統金融監管體系,例如對加密託管業務的監管定性與要求。在反洗錢側,德國以《反洗錢法》(GwG)為基礎,將相關主體納入義務體系,並由 FIU 負責接收與處理可疑交易報告。在稅務透明度側,則由德國聯邦中央稅務局(BZSt)承擔註冊與報送入口管理職責,依 KStTG 的制度安排推動服務商進入註冊、盡調、年度報送與後續自動交換鏈條。

    在法律體系層面,德國並未設立專門法進行加密治理,而是構造歐盟直接適用規則與德國國內法配套疊加的結構:

    一方面,歐盟 MiCAR 提供統一的市場規則,德國監管實踐以此為主軸;另一方面,德國透過既有金融法與反洗錢法承接業務活動的風險治理,並在稅務合作領域以落實 DAC8 的實施法為抓手,新設 KStTG 並對相關法律作配套修訂,以完成國內法銜接。稅務機關透過財政部發布的統一口徑檔案,將常見加密資產交易、鏈上活動及納稅人記錄義務等問題納入可執行的稅務分析與稽核路徑。與此同時,KStTG 所確立的服務商報送與自動交換機制也透過制度化資料採集與交換,提高了稅務機關的資訊可得性與可核驗性。

    3 德國加密稅制

    2025 年 3 月 6 日,BMF 發布了有關加密資產稅務的指導檔案,對德國加密稅制進行了詳細闡釋。在此之前,FinTax 已經對德國加密稅制進行了宏觀研究,本文將圍繞更詳細的稅制規定展開。

    3.1 資產與收入型別規定

    在稅法屬性上,BMF 明確單個加密資產屬於稅法意義上的經濟資產,具備可獨立估值的市場價格基礎;由此,加密活動並不進入一套獨立的納稅體系,而是嵌入德國既有所得稅框架。與加密資產相關的活動可能帶來各種收入(《所得稅法( EStG )》第 2 條第 1 款),如商業運營收入(EStG 第 15 條)、資本資產收入(EStG 第 20 條)、私人銷售交易收入(第 22 條第 2 款與 EStG 第 23 條共同規定)或其他收入(EStG 第 22 條第 3 款),這些收入型別都被納入考量。

    3.1.1 商業運營收入

    適用於具有持續盈利意圖、重複性及經濟參與特徵的活動,例如專業挖礦公司、交易平臺運營或大規模質押池。稅基為淨收益(收入減去可扣除成本),稅率採用個人所得稅累進稅表(2025/2026 年度大致為 0% 至 45%,加 5.5% 團結附加稅)。若為法人實體,則額外適用 15% 公司稅及約 14-17% 地方貿易稅。

    3.1.2 資本資產收入

    較少直接適用於主流加密活動,但涉及證券型代幣的分紅或利息,以及期貨 / 槓桿交易時適用。稅率為 25% 平稅加 5.5% 團結附加稅(有效稅負約 26.375%),通常不享受持有期免稅。

    3.1.3 私人銷售交易收入

    適用於私人資產中的加密資產短期投機銷售。稅基為銷售收益(售價減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適用個人所得稅累進稅率。若持有期超過 1 年,完全免稅;年收益總額低於 1000 歐元(自 2024 年起調整,此前為 600 歐元)也適用免稅。

    3.1.4 其他收入

    涵蓋被動質押獎勵、空投對價、借貸利息等非商業、非資本性質收入。稅基為獲得時的市場價值,適用個人所得稅累進稅率,年總額低於 256 歐元可免稅。

    3.2 納稅觸發點

    日常中加密活動較為多樣,其稅務處理需區分企業資產和個人資產,不同形式的交易對應的納稅義務各不相同:

    3.2.1 個人買賣加密資產

    對於個人資產,若持有期不足 1 年,視為私人銷售收益,適用個人所得稅累進稅率(0-42%);持有超過 1 年免稅;年收益低於 1000 歐元免稅;若為企業資產,視為商業收入,無持有期免稅,稅率累進。

    3.2.2 挖礦

    對於個人資產,偶發活動視為其他收入,年總額低於 256 歐元免稅;對於企業資產,區塊獎勵及交易費用視為商業收入,按市場價值減成本納稅。

    3.2.3 被動質押

    對於個人資產,質押收益視為其他收入,按獲得時市場價值納稅;對於企業資產,質押獎勵計入商業收入。

    3.2.4 借貸

    對於個人資產,借貸收入視為其他收入;對於企業資產,利息收入計入商業收入。

    3.2.5 空投

    對於個人資產,無對價通常不納稅,直至出售;若有對價則視為其他收入;對於企業資產,若與經營活動相關,計入商業收入。

    3.2.6 其他交易

    對於首次代幣發行(ICO)等其他交易,若為企業資產,募資或銷售收入計入商業收入;若為個人資產,則視為銷售,持有期決定是否免稅。槓桿交易特殊適用於資本收入,25% 平稅率,無持有期免稅。

    3.3 成本費用稅率計算方法

    在收入與收益計算方面,BMF 信函要求以歐元市場價值(FMV)為基礎,使用可靠來源(如 CoinMarketCap 日均價、Kraken 報價)確定時間點,無異議規定允許日均價評估。以下為主要計算規則:

    3.3.1 收入確認時間點

    收入確認的時間點通常以「獎勵或對價已經分配且納稅人可支配」為標準來把握:挖礦或鍛造等區塊建立收益,一般在區塊確認且相關獎勵已可支配時確認;出售或交換等處置行為,以交易在鏈上確認的時點作為處置時點;質押、借貸與空投等取得型收益,則以獎勵分配並可支配的時點作為取得時點。發生分叉時,新產生資產的價值通常以分叉時點的公允市場價值作為後續計量與成本分攤的關鍵參照。

    3.3.2 持有期計算

    持有期計算以取得日為起點、以出售日為終點,並按日曆日進行精確計算;取得日包括購買、接收、獎勵分配以及分叉形成新資產等情形。若處置發生在取得後滿一年之外,通常不再落入私人處置交易課稅範圍。質押或借貸本身不重置原有基礎資產的持有期,但由此產生的獎勵屬於新增取得資產,其持有期應自獎勵分配之日起重新起算。

    3.3.3 成本基礎

    成本基礎通常以取得時點的公允市場價值確定;在分叉或無對價空投等難以合理確定取得對價的情形下,實踐中可能按 0 歐元計入成本基礎。為簡化記錄與核算,可採用先進先出(FIFO)作為常用的耗用順序假設,即最早取得的資產被視為最早出售,對應應稅收益按「售價減去成本再減去相關費用」計算。除 FIFO 外,納稅人亦可在具備充分論證並保證一致性的前提下選擇後進先出(LIFO)、最高成本先出(HIFO)或平均法,但通常要求在同一錢包或同一庫存範圍內持續適用直至清倉,並能夠透過 UTXO 追蹤或賬戶式餘額模型提供可核驗的成本與流轉證明。

    3.3.4 可扣除費用

    可扣除費用在企業與私人情形下口徑不同:若加密資產屬於企業資產,通常可以扣除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各項必要支出,包括電力成本、硬體折舊(可採用線性或遞減折舊方法)、軟體費用及其他運營支出;若屬於私人資產,一般僅允許扣除與具體處置直接相關的費用,例如鏈上 gas 費與平臺手續費,而與個人生活混同、難以直接歸屬的間接費用通常不作為可扣除專案。

    3.3.5 庫存追蹤與損失處理

    庫存追蹤方面,比特幣等 UTXO 模型資產通常透過未花費輸出的投入產出鏈條進行追蹤;以太坊等賬戶式資產則多采用餘額累積的會計模型來還原持倉變化。損失處理上,虧損通常可用於抵減同類應稅收入,並可在一定規則下進行結轉安排。

    3.4 可能的稅務籌劃方法

    根據德國 EStG 第 23 條第 1 款,個人持有加密資產滿一年後再處置,通常可以在私人處置框架下實現免稅出售;同時,私人處置交易年度總盈利在 1,000 歐元以內的,可適用相應免稅門檻。對於質押、借貸等取得型加密收入,若被歸入其他所得範圍,年度金額不超過 256 歐元的,通常也可適用小額免稅門檻。

    在稅務計算層面,購置成本的確定尤為關鍵,尤其是在不同時間、不同價格分批買入的情況下。實務上常見的成本匹配方法包括先進先出法(FIFO)等,德國官方口徑也傾向將 FIFO 作為便於核驗的簡化方法;但在滿足一致性與可追溯性要求的前提下,其他方法並非不可。合理選擇並穩定應用成本方法,有助於更準確地衡量收益與損失,並在符合法律規則的前提下最佳化整體稅負。涉及損失抵扣、損失結轉及更復雜的稅損收割安排時,通常需要結合個人交易結構與當地稅務實踐進行專業評估,以避免因方法選擇或資料鏈不足引發爭議。

    4 結語

    總體來看,德國正在以更系統的方式將加密資產活動納入既有監管與稅收治理框架。金融監管與反洗錢仍是底層約束,而隨著 DAC8 完成國內法轉化並進入首個報告期,稅務透明度工具將顯著提升稅務機關對加密資產資訊的可獲取性與可校驗性。對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而言,合規要求將更集中體現為註冊、盡調、年度報送與資訊交換等機制的持續執行;對市場參與者而言,稅務執行環境也將隨資料基礎的增強而更加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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