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6469)大樹-本公司董事會決定來辦理私募普通股。1. 董事會決議日期:115年2月26日。2. 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 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1) 本次私募的應募對象限於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主管機關所訂相關函令的特定人,必須是策略性投資人,並且能夠對本公司的長期發展、競爭力以及現有股東權益產生正面效益者為優先考量。(2) 選擇策略性投資人的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應募人需符合上述法規資格,可以透過自身的經驗、技術、知識、品牌或通路等方式來協助本公司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擴大市場等效益。此外,由於本公司的長期營運規劃需要提升營運績效和強化財務結構,引進策略投資人的資金將有助於公司的經營和業務發展,也能改善整體營運狀況,加強內部凝聚力,因此這次引進策略性投資人是非常必要的。透過這些投資人的注入,可以減輕營運資金成本壓力,同時增強財務結構與競爭力,有利於穩定成長並保障股東權益。(3) 目前尚未確定特定人選,相關洽談事項將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4. 私募股數或張數:擬請求授權董事會在不超過3000萬股的範圍內,根據市場環境和公司需求,在適當時機依照相關法令、本公司章程及其他主管機關所訂之規範,以合適方式辦理。如果以私募方式處理國內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那麼可轉換為普通股的數量需在上述3000萬株範圍內依當時轉換價格計算。5. 得私募額度:尚未確定。6. 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1) 本次私募集發行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八成,以此作為設定基準;參考價格以以下兩項中較高者為準:A. 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交易日中的任一天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值扣除無償配股票除權及配息後,再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價位;B. 定價日前30個交易日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值同樣扣除無償配股票除權及配息,再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價位。(2) 本公司的國內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發行價格也要遵循不低於該等債券理論價格八成的原則,而轉換價格同樣以以上兩項中較高者作為基準,不得低於參考價格八成。(3) 此次普通股份每單位售出與可轉換債券相同,其設定均符合法律要求且根據目前情況與未來展望而制定,同時也考慮到證券交易法對私募集有三年限制,因此不至造成重大損害給予現有股東,可說是合理有效率。
7. 本次私募集款用途:主要用來充實營運基金,以達到拓展通路、市場佔有率增加以及強化財務結構目標。
8. 不採用公開募集理由:因應市場狀況,以及籌集時間上的緊迫感,可行性和發行成本等因素,加上引進策略型投資人的實際需求,所以選擇了私人募集而非公開招標。此外,由於這類票據在三年內不得自由流通,可以保障我們跟策略型合作夥伴建立長期合作關係,因此決策如此。
9. 獨立董事意見反對或保留意見: 無。
10-18項皆不適用,不再重複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