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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星光董事會決議欲辦私募普通股或國內可轉債,最高1500萬股

2026/03/06 2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4979)華星光-公告咱公司董事會決議欲辦理私募普通股抑是私募國內可轉換公司債案。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年03月05日。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私募普通股抑是私募國內可轉換公司債。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策略性投資人;無特殊關係。4.私募股數或張數:私人募集普通股限制在壹仟伍佰萬股以內,若是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得轉換成的普通股票數亦攏佇這壹仟伍佰萬範圍內,照當時的轉換價格來計算。5.得進行的募集額度:同上所講,私人募集普通股限定在壹仟伍佰萬股之額度裡面辦理,可轉換債券所能兌換的股票數目攏著符合這個範圍,以當時訂定的價格計算。本案擬請咱家鄉(即全體)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市場狀況或營運需求,自決議日起一年之內,用一到三次分批方式來執行此事。6.訂定募集價格依據及合理性說明如下:(A)針對私人募集一般股票,每一股份發行價錢毋免低過參考價八成;參考價則用兩種標準較高者做為基準:(一)選擇定價日前1、3、5個營業日其中之一計算該期間收盤平均價,再扣除無償配息和配股影響,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調整。(二)以3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作同樣處理。(B)針對國內可轉讓債券部分:(a)每張面值新台幣10萬元或其倍數。(b)發行期限不超過三年。(c)票面利率0%。(d)發售價格不得低於理論估值八成,此估值包含各項附加權利並用模型精算出來;而其兌換價格亦毋免低於上述兩種基準中較高者八成。(C)實際招標價格及日期將提請家鄉大夥授權董事會根據市場情況與策略投資人條件彈性訂定。此外,上述設定符合「公開發行企業辦理私人募集應注意事項」規範,也因為該有價證券交付後三年内有限制交易且未滿期不得申報上市,所以合理合法。(7)本次集資用途係充實經營活動需要,以支援長遠經濟布局,不但能強化財務結構降低成本,更提升產業地位與競爭力,有益全體持有人利益。(8)不採取公開招標原因,是欲引入策略夥伴支持長期計畫,在家鄉大夥同意下走私人路線,希望有效降低籌措成本並確保效率,而且三年不可自由買賣也保障合作穩固。另外給予董事會彈性空間更方便調整籌款步驟,本方案預期增強競爭力跟提升經營績效,有助持有人利益,因此放棄公開方式。(9)獨立董監事無反對意見也無保留看法。(10-12項實際定價、參考以及認購等均不適用。)(13)本次新株享有既有股份相同權利義務,但依證交法第43條之8規定,新股份交付後頭三年除特別法令例外外禁止自由交易,公司也打算滿期後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上櫃交易。(14-17項附帶交換認購等情形皆不適用。)(18)(a)授權董事長或者指定代表簽署所有相關契約文件並處理全部相關事宜,(b)包括但不限於發行情形如價格、股份量、集資金額、條件細節等等,都由家鄉大夥授予董事會視市況和需求彈性調整,全程負責。如主管機關修正政策或者環境變動需改動,也由董監全權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