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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技董事會通過私募增發普通股案,最高可達五千萬股

2026/03/10 9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3042)晶技—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用「私底下募集」的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1. 董事會決議日:115/03/09。
2. 私募證券類型:普通股。
3. 私募對象及與公司關係:
  (1) 今次募集普通股的對象,只限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等相關法令規定,及主管機關函釋所訂之「特定人」;
  (2) 本公司目前尚未確定特定應募人,實際的應募人選擇會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照上述法令自行決定。
4. 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五千萬股,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分次(最多兩次)辦理;實際募資額度授權董事會視當時市場狀況、公司需求與洽談的特定人情形而定。
5. 私募上限:不超過五千萬股。
6. 私募價格設定依據與合理性: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的價格,必須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前以下兩個基準價格較高者的八成:
  (a) 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中任選一天計算的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扣除無償配股除權與配息,再加回減資反除權後的股價;
  (b) 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的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同樣扣除無償配股除權與配息,加回減資反除權後的股價。
  實際定價日與發行價格仍須在股東會決議的成數範圍內,由授權董事會依後續洽談情形與市場狀況決定。此價格設定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範,且考量到私募普通股轉讓時點、對象與數量皆受嚴格限制,故屬合理。
7. 私募資金用途:各階段募集之資金將用來因應公司長期營運發展需求與充實營運資金,預期可降低經營風險、強化財務結構、提升未來營運績效,對股東權益有正面幫助。
8. 不採用公開募集的理由:為了配合長期策略合作夥伴的引進與穩固、強化產品市場競爭力,且私募對象與方式較具快速、簡便的時效性;若走公開募集程序,恐怕難以在短期內取得所需資金。因此以私募方式向特定人募集現金增資,可提升籌資機動性與效率;同時私募證券三年內限制轉讓的規定,也能確保與策略夥伴的長期合作關係。
9. 獨立董事意見:無反對或保留意見。
10. 實際定價日:尚未確定。
11. 參考價格:待股東會決議通過後,由授權董事會決定。
12. 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尚未發行。
13. 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的權利義務與已發行的普通股相同;但根據證券交易法規定,除符合特定情形外,交付日起三年內不得出售(僅限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是否向臺灣證券交易所申請核准上市,再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補辦公開發行程序,以求上市交易。
14. 若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購條款,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 若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購條款,可能造成的股權稀釋情形:不適用。
16. 若附有轉換或認購條款,在全部轉換或認購完畢後,對上市普通股比例的影響(上市普通股數 A / 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 前項若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六千萬股且未達 25% 時,說明因流通性偏低的因應措施:不適用。
18. 其他應敘明事項:
  (1) 本次私募普通股自提報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最多兩次)辦理;計畫內容包括實際私募股數、實際私募價格、應募人選擇、定價日、增資基準日、計畫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如因主管機關核准、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變化需調整,將請股東會同意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2) 除上述授權範圍外,亦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簽署、協商、變更所有與以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相關的契約與文件,並辦理一切必要事宜。